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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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pro6f823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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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9-09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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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,“传统犯罪+互联网”的态势愈演愈烈,传统犯罪网络化问题,已经成为各类犯罪现象扩散蔓延的主要成因。特别是在近年来,网络犯罪数量持续大幅度攀升。近日,我市某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我市第一例“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”案件。本案被告人因利用微信群及QQ群传播违法犯罪信息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孙伟主任律师、李杰律师、程金栋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,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坚守法律道德底线,依法上网、文明上网。

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,“传统犯罪+互联网”的态势愈演愈烈,传统犯罪网络化问题,已经成为各类犯罪现象扩散蔓延的主要成因。特别是在近年来,网络犯罪数量持续大幅度攀升。
近日,我市某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我市第一例“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”案件。本案被告人因利用微信群及QQ群传播违法犯罪信息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孙伟主任律师、李杰律师、程金栋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,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
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九)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。刑法第287条规定,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枪支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(三)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刑法修正案(九)施行后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紧接着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也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进行了规制,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微信、微博使用不当导致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,值得警惕。网络环境的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和谐有序、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,互联网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,增强法律底线意识,增强社会责任意识;广大网民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坚守法律道德底线,依法上网、文明上网。